咨询电话:0773-2806658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电话:0773-2806658
传真:0773-2806658
邮箱:pengyun@163.com
联系人:鹏韵律师事务所
地址:桂林市南环路竹木巷8号人才交流中心五楼
在线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公司法律事务部
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14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4/11/25
婚外情能否成为损害赔偿的理由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就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来看,即使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至多只能证明一方有嫖娼、通奸、婚外性、婚外恋行为,但并不意味着就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更不可能就一定是重婚。而我国婚姻法仅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基于此判决离婚,并且无过错方有权力据此要求对方给付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因此,仅仅掌握一方有嫖娼、通奸、婚外性、婚外恋行为的证据,不能获得法律上规定的赔偿。
当然,夫妻一方存在嫖娼、通奸、婚外性、婚外恋行为的,其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有其过错,属于过错一方。夫妻离婚时候,法院进行财产分割会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原则,酌情予以考虑。
因此,律师不建议夫妻一方不惜一切代价获取对方婚外情的证据,甚至寻求私人侦探的帮助。还需要提醒大家的就是,即使你拿到了“捉奸在床”的证据,如果是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而取得的证据,法院也是不会予以采信的。
 

Copyright @ 2008-2015广西鹏韵律师事务所 www.gxpengyun.com.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桂林市南环路竹木巷8号人才交流中心五楼 邮编:541002 中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桂ICP备16001092号-1

免费咨询热线:0773-2806658 E_mail:pengyun@163.com 技术支持:骏程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