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773-2806658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电话:0773-2806658
传真:0773-2806658
邮箱:pengyun@163.com
联系人:鹏韵律师事务所
地址:桂林市南环路竹木巷8号人才交流中心五楼
在线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招投标与政府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4/11/19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Copyright @ 2008-2015广西鹏韵律师事务所 www.gxpengyun.com.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桂林市南环路竹木巷8号人才交流中心五楼 邮编:541002 中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桂ICP备16001092号-1

免费咨询热线:0773-2806658 E_mail:pengyun@163.com 技术支持:骏程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