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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4/11/19
变更抚养权需要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三、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四、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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