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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律顾问部
华侨、港澳同胞、留学生同国(境)内公民结婚需提供哪些证件?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4/9/1
答:华侨须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
港澳同胞须持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香港同胞还须持有我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辩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以及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澳门同胞由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
我驻港澳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和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持所在机构或社团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16周岁以后离开大陆的港澳同胞申请结婚时还须持有原籍工作单位或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
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在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离过婚的,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的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出国自费留学生要求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应持本人护照和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其在国外的婚姻状况证明;公费留学生可持国家教委出国人员集训部出具的出国留学生结婚证明。
国内公民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所在单位或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国内公民同华侨、港澳同胞申请结婚登记,须到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进行婚前健康检查,本市涉外婚姻体检指定医院是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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