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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律顾问部
关于涉外婚姻登记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4/9/1

一、涉外婚姻登记机关

  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明确了涉外婚姻的登记机关,即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华侨在我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统一归口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级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这就解决了涉外婚姻登记过于分散、手续烦琐等难题,更好地实现了对涉外婚姻登记的服务。

二、涉外婚姻登记须提供的材料

(一)、出国人员同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以及出国人员之间办理结婚登记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1、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
  (1)身份证和户口证明;
  (2)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出国人员
  (1)护照;
  (2)所在单位(国内县级以上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持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且出国前已达法定婚龄的,还须提供出国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须提供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公证。婚姻状况公证的有效期为六个月。

  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同出国人员在国内登记结婚的还须出具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离过婚的,须提供有效的离婚证件。丧偶者,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二)、非内地居民

  (1)港、澳、台居民要求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单身”证明(无配偶证明)和“非近亲”证明;

  (2)对于华侨要求出具有效护照以及居住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单身”证明和”非近亲”证明,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单身”证明和“非近亲”证明也同样有效;

  (3)而对于外国人,则要求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关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单身”证明,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单独出具的“单身”证明也同样有效。

  民政部负责人强调,《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后,此前民政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等一系列有关涉外婚姻登记管理的规定,将自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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