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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应当取消继承权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9/16
许某夫妻有二女一子,其子自幼娇生惯养,成年后,不仅不赡养父母,而且还经常向父母索要钱物,得不到满足就对父母进行打骂,村委会和长辈们对他进行多次教育,但其仍不思悔改。在父亲去世后,更是变本加厉,将年老体弱的母亲赶到两个已出嫁的姐姐家轮流居住,把父母居住的3间瓦房和宅基地上种值的树木据为已有。母亲去世后,两个姐姐要求剥夺其继承权。
《继承法》第7条第3款明确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许某儿子的行为已经构成遗弃母亲,虐待父母情节严重,应当被取消继承权。
遗弃被继承人是指依法负有抚养义务并具有抚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拒绝抚养因年老、年幼或患病而失去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遗弃继承人不论是否构成犯罪和给予刑事处罚,也不论情节轻重,均可依法确认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但是属于以下情形的不应认为是遗弃行为:其一,继承人自身没有抚养能力和条件的;其二,被继承人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不需要继承人抚养的;其三,被继承人有独立的经济收入,可以雇请他人照顾生活或进入社会养老中心或机构养老的;其四,被继承人的抚养人之间或抚养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有合法协议另有约定的。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经常对被继承人进行精神上或肉体上的摧残或折磨行为。虐待被继承人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只有虐待行为属情节严重的,才足以认定丧失继承权。至于情节是否严重,根据《继承法若干意见》第10条的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方面认定。“对于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虽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可以依法确认丧失继承权,但同时在《继承法若干意见》第13条中又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继承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因此,即使继承人曾经有上述违法和犯罪行为,但在被继承人生前,该继承人已经反省并有实际悔改表现,并且其行为已经得到了被遗弃人或被虐待的被继承人的宽恕的,则可以不被确认为丧失继承权。
据此,许某的儿子不仅属于虐待父母情节严重,而且在其父去世后,又将母亲赶出家门,属于遗弃老人。许某的两个女儿要求剥夺弟弟的继承权,是合理合法的,应当得到支持,如果许某的儿子坚决不同意,许某的女儿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