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增值,另一方付出了劳动的,如存款利息、股票未经炒作的自然增值等,则归该婚前财产的所有者所有。婚前一方购买的股票在婚后的增值部分属于从物。根据物权法解释关于从物随主物转让的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前一方购买的股票属于主物,婚后股票增值部分是从物,按照上诉解释,主物属于婚前一方所有,从物也应为其个人财产。
(二)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以及生产、经营的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虽然婚后股票的增值部分属于从物,但是它也属于“生产、经营的收益”,并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所以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前一方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部分的定性
对于婚后股票增值部分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定性,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如果财产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而增值,如房产、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那么这部分增值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属于个人所有财产。就股票而言,其中存在技术操作等问题,如果是一方以婚前财产出资入股,婚后自行操作股票使股票增值,那么股票及其增值部分都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是一方以婚前财产出资入股,婚后由另一方进行操作使股票增值,那么原股票价值属于婚前财产,而增值部分因为凝结了夫妻的共同劳动,就应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了。
其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所以,对于婚前一方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部分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还应看举证情况。
结婚三大件从上世纪70年代的自行车、手表盒缝纫机,逐渐过渡到90年代的电脑、空调和摩托车。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已经变成了房子、车子和股票。在夫妻和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往往不会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但是问题一旦出现,讲给当事人带来很多的麻烦。尤其是对于股票增值部分的划分,收集证据的过程相对复杂,必要时需要有律师的协助,才能做到事半功倍。